農發條例第十八條修正案,以及開放農地採砂,其實是台灣「農地非農化」的顯徵。
這一下,是徹底掏空農業最後的資產--農地。
這件事,去年曾經吵過,詳見:
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
http://mauxu.blogspot.com
今年這些豬趁著下台前,來個臨別秋波,真是死豬不怕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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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發條例第十八條修正案
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理及建築法令規定
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;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
--->興建農舍後,即可買賣,大開農舍買賣大門。
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
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,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;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扺押權;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
--->農地持有人可依0.1公頃分割,每塊零星農地依配偶、直系親屬等不同人頭來起造房屋。建築法規定,土地持有人與起造人必須相同。
申請建造自用農舍,其農舍座落的之農地通不得小於0.1公頃,其總樓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,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農業用地
前項農民資格為農地繼承者申請興建農舍,其不受該宗農業用地面積
--->開放農地繼承者進行非農用的大門。台灣50%的休耕農地,許多繼承者都已經離農。這項等於開放變賣農地。國、民兩黨不思如何復興農業,反而開放變賣農地
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,並提供必要之協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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