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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平貿易

星期三, 12月 12, 2007

農發條例第十八條修正案--批註

農發條例第十八條修正案,以及開放農地採砂,其實是台灣「農地非農化」的顯徵。

國、民兩黨,這十多年來不思振興農業,只會休耕、發老農津貼。
這一下,是徹底掏空農業最後的資產--農地。

這件事,去年曾經吵過,詳見:
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dslandblog-dslandblog/article?mid=881&prev=987&l=f&fid=5
http://mauxu.blogspot.com/search/label/%E8%BE%B2%E6%A5%AD

今年這些豬趁著下台前,來個臨別秋波,真是死豬不怕燙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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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發條例第十八條修正案


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理及建築法令規定,申請興建農舍;經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,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,得申請以集村方式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。


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;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。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,不在此限。被刪除)

--->興建農舍後,即可買賣,大開農舍買賣大門。


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,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,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,申請興建農舍。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,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,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,亦同。


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,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;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扺押權;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。

--->農地持有人可依0.1公頃分割,每塊零星農地依配偶、直系親屬等不同人頭來起造房屋。建築法規定,土地持有人與起造人必須相同。


申請建造自用農舍,其農舍座落的之農地通不得小於0.1公頃,其總樓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,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農業用地總面積百分之十,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.5公尺,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。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、許可條件、申請程序、興建方式、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--->原本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」第五條規定: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。本法直接將相關細項規定規範於法條內,排除了行政機關的裁量權。


前項農民資格為農地繼承者申請興建農舍,其不受該宗農業用地面積、土地取得時間及戶籍登記時間限制。

--->開放農地繼承者進行非農用的大門。台灣50%的休耕農地,許多繼承者都已經離農。這項等於開放變賣農地。國、民兩黨不思如何復興農業,反而開放變賣農地,等於進行掏空農業資產的最後一步。


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,並提供必要之協助;其獎勵及協助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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